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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一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水晶饼,被罚万元

信息来源:ioosoo.com   时间: 2022-05-25  浏览次数:4

平利一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水晶饼,被罚万元

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3月14日,华商报记者从安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315期间,市场监管部门除了公布消费领域十大案例,为消费者做好提醒工作外,受疫情影响,各县区还将在315当天举行小范围的清理销毁相关产品的活动。

据了解,2019年,安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2650件,办理2544件,办结率96%,受理12345工单134件,办理134件,办结率100%。分析相关投诉,投诉类型主要集中在建筑装饰材料、汽车消费、预付卡消费方面。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食品消费投诉

案情介绍:2019年8月2日,平利县市监局消费维权中心接到消费者余某举报,称2019年8月1日,在平利县某购物广场购买的1.58kg某品牌散装水晶饼涉嫌腐败变质。其食用后感觉不舒服,要求依法处理。

执法人员遂于当日到涉事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将开峰牌散装水晶饼下架,并停止销售。经查,涉事企业库房存放的标识安康市汉滨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散装水晶饼感官异常。其中,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的某品牌水晶饼20.96kg,未查见生产日期的某品牌水晶饼7kg,总计27.96kg,销售价均为10元/kg,货值金额共计279.6元。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的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以上两批次某品牌水晶饼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的要求,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9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9年8月2日,企业按照先行赔付的方式退还消费者购货款16.63元,赔偿消费者500元,共计支付人民币516.6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平利县市监局依法对某购物广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是没收不合格食品;二是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消费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厂名厂址。发现问题食品不要食用,要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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